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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: 中国颈腰椎保健协会

第二条 本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,并拟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的非营利性企业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与颈腰椎保健行业相关的企、事业和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、专家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: 在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,团结和组织全国颈腰椎保健行业的工作者,大力推动颈腰椎保健行业的发展;加强与国外保 健行业的交流与合作;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,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;服务于政府、企业和消费者,积极推进中国颈腰椎保健行业的复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, 为我国颈腰椎保健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: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大厦A座209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行业、市场调查,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,分析行业形势,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或预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
(二)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展览、论坛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等活动;组织人才、技术、职业培训、开展咨询;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;

(三)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;

(四)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维护行业信誉等工作;

(五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评价、鉴定和推广应用;

(六)开展国内外有关颈腰椎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;

(七)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;协助会员开展反倾销、反垄断申诉应诉,以及相应的调查工作;

(八)反映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其合法权益;

(九)经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制订行业规划,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;

(十)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制定、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;

(十一)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,参与资质审查;

(十二)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本协会个人会员仅限于有社会影响力的颈腰椎保健行业管理者、专业人员、科技工作者和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

凡生产经营、研究开发保健相关产品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。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,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。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
(七)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;

(八)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、行规行约;

(七)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,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;

(八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;

(十一)行业内的重大决策;

(十二)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;

 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 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
(四)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提名秘书长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六)受理事长委托,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企业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协会开展评比、评选、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 
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 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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